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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冠军的奖金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添加时间:2024-08-08

 

我国是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开始为运动员们颁发奖金的,根据近几年公布的数据看,2016年里约奥运会奥运冠军奖金是20万元,2012年伦敦奥运会是50万元,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35万元。

 

比如2012年伦敦奥运会,冠军陈若琳获得100万国家奖励;冠军易思玲获得50万国家奖励,100万广东省奖励。

 

全红婵在各大比赛中频频夺冠。作为一名顶尖选手,她无疑会收获丰厚的冠军奖金。根据不完全统计,平均每个冠军奖金约为100万人民币。考虑到她的实力和声望,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她每年能够赢得10场比赛的冠军。

 

 

根据近期的数据,亚军奖励平均约为50万人民币。由于全红婵的实力出众,我们可以推测她每年能够获得15次左右的亚军。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简单计算出全红婵的年收入。

 

她每年可以从冠军奖金中获得100万人民币 × 10次 = 1000万人民币。另外,她还能从亚军奖励中获得50万人民币 × 15次 = 750万人民币。总结起来,全红婵每年的收入大致为:1000万人民币 + 750万人民币 = 1750万人民币。

 

那么,奥运冠军的奖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主要取决于奖金的发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运动员们夺得奥运名次,获得的奖牌以及奖金,属于国家、省政府以及国际组织颁发的,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

 

而如果运动员获得的奖励是来自于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企业或者是其他的组织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论是奖金还是实物奖励,都属于“偶然所得”,要按照20%的税率来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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