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鱼补税和滞纳金1.21亿税务案件
添加时间:2026-03-16
2026年2月26日,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鱼”)发布《2025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公告中披露了一起税务案件,具体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洪梅税务分局(以下简称“洪梅税务分局”) 于 2023 年 11 月向公司下属子公司东莞富之源作出东税洪梅处[2023]1 号《税务 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认定东莞富之源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期间”)对免税项目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不准确,造成少计增值税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以及多办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要求东莞富之源调整转出该期间少计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人民币 3.93 亿 元,并按照调整结果追缴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滞纳金合计人民币 1.21 亿元。
东莞富之源对《决定书》持有异议,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先行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 1.21 亿元,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东莞富之源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东莞富之源的诉讼请求,东莞富之源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目前一审判决并未生效。
二、争议焦点解读
计算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
公司与税务机关争议焦点在上述公式中用的“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是否进行不含税的换算,即: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9月24日回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的《国税函[1997]529号》中明确不得换算,政策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29号 1997-09-24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7]201号)收悉。
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换算的逻辑原因是:免税项目本身没有销项税额,即本身收入中就不含税当然就不存在换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