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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选择公司注册地址时需防范法律风险

添加时间:2014-12-01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发布后,国家工商总局相继出台了《企业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工商登记和加强事后监管的政策文件。本公司已在官网【关于创业.政策法规】栏目及时发布。希望创业者能够抽时间认真阅读或向本公司创业顾问进行咨询。目前市场上出现一些无地址注册公司的广告,似乎给广大创业者带来很大便宜。邦胜商务提醒创业者仔细阅读国家相关政策,注意防范其中的法律风险。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企业登记应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定向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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