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

Entrepreneurship

营销之道

新闻中心

创业辅导

经验分享

政策法规

邦胜动态

创业辅导


 

创始股东如何在融资过程中保障公司控制权?

添加时间:2015-04-13

  在传统经济被迫寻找新出路的当下,民间开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创业企业,他们借助互联网优势开拓新的商业模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人。但是,创业企业的创始股东们经常会遇到一个难以绕开的问题,那就是既要吸引投资人的资金以建立新的运营体系和扩大销售,又不能因投资人的加入而影响公司按照自己的既定战略规划持续发展。归纳而言,就是如何在融资的过程中保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
  一、两难的困境
  基于常理和法律的一般规定,投资人向创业企业投入资金,必将导致创业企业资本增加进而导致创始股东的股权稀释。
  若要确保创始股东的控股地位,只能靠减少融资金额从而释放较少股权的方式才能实现;但融资不足又导致盈利能力弱化,有违创始股东融资的初衷。
  是否可以在充足融资的情况下又能保证创始股东对创业企业的控制权?这既是一个商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从商业角度来讲,只要创业企业(创始股东)与投资人进行卓有成效的谈判,取得投资人对创始股东的尊重和信赖,从而自愿放弃部分经营管理权,自当可以确保创始股东的控制权;但问题是,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否有可行路径?
  二、法律可行性考证
  商法的主要功能是为交易建立规范并维系其稳定。只要交易各方的行为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私法范畴的商法同样尊重自由处分原则,认可并保护创业企业和投资人之间关于公司控制权的自由处分。
  纵观公司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尚无法律限制或禁止创业企业和投资人之间关于公司控制权的自由处分行为。
  投资人投入一定资金却未取得对应数额的控制权,这种行为貌似不公平,但其实是投资人在充分认可创始股东对创业企业的重要引领和贡献的前提下,通过与创业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之间根据谈判结果而自由让渡或处分其权利的结果,且这种结果并未危害社会和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这样的交易安排不仅有利于创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也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的保护,从而具有法律可行性。
  三、实现路径分析
  由于公司类型不同,法律规制也不尽相同。现分别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角度简要分析,以探寻创业企业的创始股东可以如何保有控制权。
  1、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创始股东可以通过与投资人的谈判,争取更多的表决权;即便需要多轮融资,同样可以采取这样方式,来确保创始股东对创业企业的稳定的控制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一顶层设计,一定要在章程中予以记载。
  2、股份公司
  (1)一般的股份公司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该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般股份公司不同于有限公司,其创始股东即便与投资人谈判妥当,其所持每一股份也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不具有表决上的特权。
  因此,一般股份公司的创始股东基本无法持有更多于股份数量的表决权,其保有控制权的方式可能需要变通,要么变更为有限公司,要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变更为公众公司。
  是否还有其他操作路径呢?本文将在第四部分问题及解决方案之股份公司篇简要述及。
  (2)公众股份公司(包括上市的和非上市的公众股份公司)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作为公众公司的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向投资人发行优先股的方式融资,这样,即便创始股东的股权遭到稀释,但其仍可通过普通股与优先股之间表决权的差异而保有相对优势的表决权,从而更有力的控制公司。
  四、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前述创业企业创始股东保有控制权的可行路径中,关于表决权与分红权的分离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另外一些重要问题。下面将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予以介绍。
  1、有限公司
  在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表决权设计中,由于分红权与表决权的分离,在公司运作中会面临以下重要问题:一是该部分股权对外转让时的特殊问题,另一个则是当此类公司需要上市时,必须变更为股份公司,此时如何处理前述表决权与股份的谐调问题。
  对于上述第一个问题,由于涉及到受让方对拟受让股权的知情权和查询权的问题,需要从章程设计和章程备案查询工作中予以解决,以实现对受让人的平等保护;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当创业企业要上市而必须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其股权中的分红权和表决权依法回归统一,此时,创始股东的控制权如何保障?需要在股份公司架构下做更有效的表决权设计。
  2、股份公司
  对于股份公司体制下创始股东如何保有控制权的问题,前述改制为有限公司和发行优先股的方式远远不能满足创始股东的实际需要。
  那么,是否还有其他更便捷和更有效的途径呢?
  我们认为,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股东之间仍有空间就各自所持股份所包含的表决权予以处分和安排,从而使得创始股东可以通过协议安排或交易处置的方式取得适当且可控的表决权。只不过这种做法需要公司对各股东所持股份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登记,以便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权的统计有据可循。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