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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特殊股权结构 助创业者兑现最大价值

添加时间:2015-06-06
        6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一系列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双引擎”理论中的“新引擎”。“双引擎”中的“传统引擎”—重点是扩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已经启动,在政府主导下,今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长仍然很快。但只靠传统引擎显然是不够的,“稳增长”要取得显著成效,还需要“新引擎”同时发力。
  
        目前,人们创业和创新的热情颇高,但阻力也比较大,这是“新引擎”力量不足的重要原因。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五条措施,为创业和创新提供税收支持、融资支持、人才支持、场所支持、政府支持,基本上涉及到了创业所需的各种要素。可以预见,国务院还会继续出台政策,细化各方面的支持措施。
 
  在这些支持措施中,融资支持非常关键。创业和创新需要钱,其他几项措施是帮创业者少花钱,而融资是为创业者提供钱。融资方式有很多种,对于创业的企业来说,股权融资非常重要,而股权融资往往是以上市作为目标。国务院会议提出,“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这是对股权融资的鼓励,而且是保障创业者利益的措施。
 
  特殊股权结构有很多种,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就是其中之一。设立特殊股权结构的目的是保障创业者和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常见的方式是双层股权结构,创业者持有A类股权,投资者持有B类股权,一股A类股权的投票权相当于几股甚至几十股B类股权,这使创业者虽然持股比例小,但投票权却比投资者大,从而能够对公司战略和经营的重大事项起决定作用。特殊股权结构不同于传统的同股同权原则,常常会引起一些争议,阿里巴巴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未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但是,如果死守同股同权原则,创业者在与投资者的博弈中会处于不利地位,要么容易失去控制权,要么就融不到足够的资金。国务院会议决定推动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帮助创业者站到优势的地位,是对创业和创新的大力支持。
 
  当下热议的VIE模式也是一种特殊股权结构。VIE结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即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不通过股权而是通过协议享有在境内运营的实体的控制权和收益权。一些公司想在境外上市,但它们的业务不允许外资公司经营,于是只能将上市公司和运营实体分离,再通过协议联系起来。以前,国内很多创业企业是以境外上市作为目标的,但多年实践证明,国内投资者才能更好地理解它们的价值,而且目前国内股市的估值更高,因此,现在很多创业企业想上A股。但在这种情况下,当初为境外上市而设立的VIE结构就成了阻碍,比如,暴风科技为了在A股上市,就拆除了VIE结构。如果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被允许在境内上市,这些企业回归A股的路途将更顺畅,创业者将能在这波牛市中兑现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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