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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票章的电子发票, 到底能不能报销?

添加时间:2021-11-05

自2021年1月21日起,电子发票已经可以在全国范围开出普票和专票了!这也意味着,纸质发票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但是以下事宜财务人务必注意!

 

01

没有发票章的电子发票,

到底能不能报销

 

员工小王客户发来一张发票,小王拿着去报销,财务人员直接拒绝接收,发生了以下对话:

 

 

就是下边这张发票:

 

 

可能很多财务人,都认为上面这个财务说的对,发票嘛,不管真假发票章还是要有的,没有章的发票算什么?

 

那么这张发票到底能不能报销入账?是真是假?

 

其实,国家早已明确!电子普通发票取消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8日

 

 

02

电子发票打印入账留存的,

必须同时保存电子档!

 

财政部会计司3月31日网站公布《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划重点:

(1)电子凭证和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2)报销管理也需要经办、审核、审批流程,且能防止重复入账;

(3)以电子凭证纸质版入账留档保存的,必须同时保存电子档。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

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20年3月23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31日

 

总结:  

从上海等试点城市2020年电子发票“取消”发票专用章,再到今年电子发票新政开始也快一年,但我们发现还是有很多财务人“固执”要求只要有专用章的发票,让业务人员“两头问”,这是不可取的。

 

发票不一定非要有红色“专用章”才可以使用,我们一定不要故步自封。

 

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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