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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取消了退税率后,该如何处理呢?

添加时间:2021-08-13

从2021年8月1日起,又有部分钢铁产品取消了出口退税率。出口的商品被取消了退税率后,应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财税〔2012〕39号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我们来验证一下。下面是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钢铁产品清单,我们以第一个商品为例,商品代码是:72091510。

 

 

我们打开总局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点击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

 

 

进入后,点击“搜索”按钮,在通用查询框中点击“添加条件”,属性选择“海关商品码”,输入刚才我们刚才选中的商品代码:72091510,然后点击“确认”。

 

 

筛选后,我们选择最新的一条数据,可以看到这里的起始日期是2021-08-01。这个商品码是没有退税率的,而且在特殊商品标识栏次显示“1”。 

 

当特殊商品标识为“1”的时候表示该商品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应按征税处理。只有当特殊商品标识为“2”的时候,表示该商品为免税。

 

 

当出口的商品按视同内销征税处理时,该商品无需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采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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