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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作废或冲红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21-11-08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

 

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开具纸质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具体操作: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或增值税发票公告服务平台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普通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做冲红处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打开开票软件,进入“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选择发票卷后确认发票代码号码,这样就调出一张新的普通发票界面。

第二步:点击“红字”,录入原来的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号码两次。再点击“下一步”。(注意不能输入错误的代码号码,否则下一步按钮可能是灰色无法点击)

第三步:接着会弹出原蓝字发票的相关信息,核对后点击下方的“确定”按钮。

第四步:再次核对票面信息和备注栏的原蓝字发票代码号码,确认无误后点击“打印”按钮,打印到新的这种普通发票上,普通发票的红字发票就开具成功了。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不允许手工作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于开票有误等原因,需要另行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只可对原票冲红。

空白发票、红字机动车发票和验签失败的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允许手工作废。

 

四、代开发票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办理材料】

注意事项: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五、丢失发票

 

增值税发票丢失无需再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增值税普票发票按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处理,即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同时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注意啦!这5种发票不能作废

 

 

  当月开错的发票,进行作废处理,是日常财务工作中常见的操作。但是您知道吗?不是所有发票都可以作废的哦,在以下情况,只能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一起来看~

 

 

01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02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可以作废重开。

 

 

03  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04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05

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以上情形不能作废发票,

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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