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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新规!

添加时间:2026-09-20
近期,不少小规模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的温馨提示:“您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即将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请您知晓。”收到提醒无需焦虑,这只是税务机关的告知服务,目的是让企业提前做好政策衔接准备,本身不涉及任何违规风险。
 
一、什么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产生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这里的“经营期”是纳税人存续期间的连续经营时段,即便中间有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也需计入累计周期,不能中断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超标线”是多少?
新规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旦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就需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关键提醒:转登记后不可逆!
 
这是最需要警惕的一点:小规模纳税人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后,不得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这意味着税率适用、申报方式、进项抵扣等规则将永久调整,企业需提前评估经营模式与税负影响,避免盲目登记。
 

一、自查/稽查补税触发追溯

更要注意的是:不仅正常经营超标会被追溯,自查补税、税务核查导致销售额超标的,同样适用追溯规则!

规则要点: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导致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一旦被追溯登记,前期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征收率通常为3%或1%)可能低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面临补税。此时进项抵扣就显得至关重要。

 

1、追溯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否就已取得的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公告》第七条规定,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2、纳税人追溯登记期间发生购进业务,但未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是否允许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补充取得后应如何进行用途确认?

纳税人追溯登记期间已发生购进业务,但未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可向上游销售方补充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补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按照现行规定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一句话小结:被追溯后,赶紧梳理所有历史进项发票——已取得的立刻认证抵扣,未取得的尽快向供应商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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