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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注销的几种类型

添加时间:2025-03-05

一、公司注销的类型

1、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目前是最常见的公司注销方式。简易注销的特点是:精简注销程序,无须进行清算即可退出市场。

由于简易注销跳过了清算环节,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要求股东必须承诺:“公司存续期间没有产生债务或债务

 

2、普通注销 

与简易注销相反,普通注销的特点是须经过清算和分配。

普通注销涉及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阶段,流程复杂,时间漫长,但股东不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于所有公司。

 

 

3、强制注销

1)强制注销的适用对象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3年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

2)强制注销的法律风险

公司被强制注销的风险无疑是巨大的,甚至比简易注销的风险更大,原因如下:

1)该类公司长期不经营,其财产难以有效保值,当出现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情况下,该公司的股东或董事,须在财产损失范围内对债务人承担责任。

2)该类公司长期无人管理,其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很可能已不完整或者已灭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股东或董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影响,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监高;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进而影响到个人生活。

 

4、破产注销 

破产本质上是一种债务清偿制度。一般,破产注销下,股东仍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破产注销的法律风险

①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④公司的董事,在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其他企业担任董监高。

⑤公司有《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的情形,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赔偿责任。

当公司不打算再经营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免股东责任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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