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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优惠政策

添加时间:2023-08-02

 

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体户工商户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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