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

Entrepreneurship

营销之道

新闻中心

创业辅导

经验分享

政策法规

邦胜动态

政策法规


 

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添加时间:2013-08-01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强化对商事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模式,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和《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按照重点监管、责任明晰、协同监管、资源整合、依法有效的原则,明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各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重点明确各部门对改革后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努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重点监管

  围绕建立健全与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全面涵盖对取消前置的行政审批、后置审批以及无需审批但涉及特殊敏感行业的监管,尤其突出对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宽进”后有关事项及时纳入监管。

  (二)责任明晰

  对于取消前置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行业管理分工原则,按“市级审批部门即监管部门”、“国家和省级审批部门对应的市级部门是监管部门”、“法律规定审批部门与日常监督查处部门不一致的以日常监督查处部门为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已明确相应主管部门的依地方政府规定)”和“审批部门没有对应市级部门的以职能相近的部门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部门。对原非前置审批(含原后置审批、无需审批但涉及特殊敏感行业)事项或行业的监管,已由市政府协调明确分工的,以指定部门为监管部门,其他按职能确定。

  (三)协同监管

  商事登记改革后确定的监管部门对监管的行业、事项承担首要监管责任,积极牵头研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监管办法,立足现有政策、执法资源等条件,协调审批部门、登记部门、日常管理部门、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能,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

  (四)资源整合

  探索整合部门资源,集中执法力量;简政放权,积极试行市场自行监管、下放镇街监管、转移社会组织监管等新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镇街以及社会组织等的作用,提高监管效能。

  (五)依法有效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三、职责分工

  商事登记改革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商事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必须报经批准之外,其经营范围涉及的其他行政审批,一律不作为该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各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依法依规对本部门所主管的行业加强监管。对已协调明确的监管事项,按确定的分工实施监管。各部门要重点针对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加强巡查和督促,确保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的商事主体尽快申领许可资格。对未取得审批就从事经营活动的,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商事主体违法成本。监管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局

  1、粮食收购(涉及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2、棉花收购加工(涉及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许可);

  3、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配加工贸易(涉及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生产装配加工贸易项目审批)。

  (二)市经信局

  1、煤炭开采生产经营(涉及生产经营资格许可);

  2、成品油炼油(涉及新建炼油企业、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批准);

  3、成品油批发(涉及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许可);

  4、成品油零售、仓储(涉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许可);

  5、监控化学品生产及生产设备技术进出口(涉及生产第一、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审批以及进出口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

  6、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涉及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许可);

  7、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资格、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资格许可);

  8、电信业—基础业务(涉及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审批);

  9、电信业—增值业务(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审批);

  10、互联网服务业(涉及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11、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涉及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

  (三)市教育局

  1、出入境中介服务(涉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资格许可);

  2、非经营性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3、中小学生课外辅导机构;

  4、幼儿早期教育机构。

  (四)市科技局

  1、专利代理业务(涉及专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

  (五)市公安局

  1、营业性射击场和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涉及营业性射击场审批,制造、销售弩审批,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2、公章刻制业;

  3、因私出入境(境外就业、留学除外)中介服务(涉及因私出入境(境外就业、留学除外)中介机构经营许可);

  4、旅馆业(涉及特种行业许可);

  5、网吧(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的监督管理)。

  (六)市民政局

  1、医疗器械-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涉及假肢和矫形器(辅助)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2、殡仪及服务(涉及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建设公墓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审批);

  3、学生接送站。

  (七)市人力资源局

  1、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涉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

  (八)市国土局

  1、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2、经营性测绘业务;

  3、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4、煤炭开采生产经营(涉及煤炭开采许可)。

  (九)市环保局

  1、危险废物经营(涉及从事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审批);

  2、拆船业(涉及设置拆船厂环保审批);

  3、境外可利用废物经营(涉及从事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进口、经营以及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限制进口的境外废物的生产企业审批);

  4、娱乐场所审批(涉及环保审批)。

  (十)市交通局

  1、航空运输[涉及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包括初级民用航空器)审批,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审批,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审批];

  2、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涉及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PMA)];

  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4、货运经营;

  5、水路运输及服务;

  6、国际海运(涉及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

  7、港口经营;

  8、港口理货业务经营;

  9、引航机构(涉及引航机构审批);

  10、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11、工程监理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12、工程咨询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13、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涉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审批,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审批];

  14、危险化学品(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

  (十一)市水务局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资质认定;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

  (十二)市农业局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2、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

  3、蚕种生产、经营;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5、动物诊疗机构;

  6、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

  7、兽药生产经营;

  8、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涉及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管理,农机维修技术考核)。

  (十三)市外经贸局

  1、出口国营贸易经营(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审批);

  2、境外就业中介(涉及境外就业中介审批,外派劳务审批)。

  (十四)市文广新局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涉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审批,销售实行定向销售);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3、印刷业(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

  4、出版业(出版物印刷或复制业务经营许可);

  5、出版业(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许可);

  6、出版业(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许可);

  7、出版业(报纸、期刊、图书批发许可);

  8、出版业(报纸、期刊、图书零售许可);

  9、音像制品业(涉及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

  10、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涉及营业性演出许可,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营业性演出核准);

  1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12、互联网网络文化经营(涉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13、娱乐场所审批(涉及娱乐经营许可);

  14、歌舞娱乐;

  15、网吧。

  (十五)市卫生局

  1、单采血浆站(涉及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2、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涉及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

  3、供水单位(涉及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4、公共场所经营(涉及卫生许可);

  5、娱乐场所审批(涉及卫生许可);

  6、旅馆业(涉及卫生许可);

  7、桑拿。

  (十六)市食药监局

  1、食品生产经营(餐饮食品、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管);

  2、药品生产、经营(涉及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原料药生产、经营(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审批);

  4、生产、经营麻黄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与经营)(涉及麻黄素生产、经营审批);

  5、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经营审批);

  6、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

  7、血液制品生产;

  8、医疗器械—、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9、化妆品生产(涉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十七)市体育局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涉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2、营业性射击场和制造、销售弩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击项目(涉及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审批)。

  (十八)市林业局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经营(涉及驯养繁殖陆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驯养繁殖需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皮张和加工、制作标本的审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2、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涉及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木片经营加工审批]。

  (十九)市海洋渔业局

  1、水产养殖业捕捞业;

  2、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3、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经营(涉及经营利用、收购出售、驯养繁殖、捕捉运输、进出口、加工制作国家一、二级和省重点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动、植物许可)。

  (二十)市城管局

  1、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涉及燃气经营许可)。

  (二十一)市安监局

  1、烟花爆竹经营[涉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2、危险化学品(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审批);

  3、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4、农药生产经营(涉及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农药经营许可);

  5、煤炭开采生产经营(涉及安全生产许可)。

  (二十二)市公安消防局

  1、旅馆业(涉及消防审批);

  2、公共场所经营(涉及消防审批);

  3、娱乐场所审批(涉及消防审批);

  4、网吧(涉及消防审批)。

  (二十三)市工商局

  1、食品生产经营(涉及食品流通环节审批);

  2、沐足。

  (二十四)市质监局

  1、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涉及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2、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二十五)东莞海事局

  1、设立验船机构(涉及设立验船机构审批)。

  (二十六)东莞检验检疫局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经营许可)。

  (二十七)市邮政管理局

  1、快递业务(涉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十八)市盐务局

  1、开发盐资源(利用海水制盐、开采岩盐和矿井盐);

  2、食盐、食品加工用盐生产(涉及食盐生产审批,碘盐加工许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3、食盐批发(涉及食盐批发许可)。

  (二十九)市烟草专卖局

  1、烟草业—生产(涉及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2、烟草业—批发(涉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

  3、烟草业—零售(涉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4、烟草业—卷烟纸滤嘴、专用机械等(涉及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

  5、烟草业—进出口(特种烟)(涉及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

  (三十)市密码管理局

  1、商用密码产品的生产、销售。

  上述职责分工未列明的行业、事项及未提及的部门,按各自主管行业及职能分工,实施监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后因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变化、部门的职能变化以及市协调议定的分工等新情况,依照本方案确立的原则相应调整监管责任分工。

  四、其他分工

  (一)市经信局

  具体负责市场监管专责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代市政府拟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方案,统筹各职能部门制定监管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协调研究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跟踪、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

  (二)市工商局

  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改革过渡期的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商事主体办理商事登记时,告知其办理相应行政审批的事项名称、主管部门等信息。做好基准信息的精细分类与定向推送,便利各部门及时跟进监管。

  (三)市综合执法局

  协同编制部门研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能定位,主动融入改革,确保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执法队伍的作用得到更优的发挥。

  (四)市财政局

  落实各有关部门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确保财政资金向市场监管倾斜,积极探索在市场监管领域引入政府购买服务。

  (五)市编办

  调研分析各部门的实际工作及人员需求等问题,协调平衡改革后各部门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的人力需求,探索建立适应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市场监管行政体制和人员保障机制。

  (六)市电子政务办

  保障业务部门和商事登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全市市场监管信息数据库,为后续市场监管提供信息保障。

  (七)市府督查室

  按照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协同开展好对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督查考核工作,履行督查职责。

  五、工作步骤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分以下五个阶段进行:

  (一)分工部署阶段(2012年10月下旬至2012年11月中旬)。成立市场监管专责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在2012年11月中旬前划定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出台明确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和加强市场监管的相关文件。

  (二)政策完善阶段(2012年11月中旬至下旬)。就职责分工制定监管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并做好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市财政和编制部门开展后续监管执法资源调配整合的调查研究,市商改办会市府督查室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督查。

  (三)工作过渡阶段(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各部门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制定的监管措施,开展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工商部门协同做好改革过渡期的监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出台的相关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进行调整,及时反馈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推送顺畅。

  (四)工作常态化阶段(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入平稳运行期。各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并适时根据法律和法规变化、职能调整及议定分工变化情况,对监管事项进行调整,促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常态化。

  (五)巩固提升阶段(2013年6月开始)。全面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开展专题考核,并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市场监管专责工作小组,由市经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专责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场监管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专责小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跟踪、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积极研究整合执法资源和市场监管领域引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可行性,探索创新市场监管机制。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将本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登记、审批、执法、奖惩和服务等信息数据录入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全市市场监管信息数据库为后续市场监管提供信息服务。各部门要对上传的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更新,根据实际情况每天、每周或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数据更新,保障改革后市场监管工作协同联动和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健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督查考核制度,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促进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