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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条件及税收优惠政策

添加时间:2015-03-17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便是小型微利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中: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6. 2014年度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免税额为(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免税额为(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5%。
        三、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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