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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公司法 财税人员应注意这9个变化要点!

添加时间:2024-02-05

 

对于新公司法,财税人员应注意以下9个变化要点:

 

注册资本五年缴足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非货币资产出资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整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明确利润分配时间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解聘决定权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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