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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该如何选择

添加时间:2023-11-20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也同时符合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背景是如何规定的呢?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是否可以同时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因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面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两种“身份”,企业该如何选择呢?选择优惠可以在年中或汇算清缴时发生变动吗?

 

答:小微企业优惠和高新企业优惠可以自行选择,从优享受

一般来说,当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满足小微企业优惠标准时,小微企业的税率比高新技术企业更为优惠。

当高新技术企业在前期预缴时,已通过直接填写申报表的方式享受了小微企业优惠,但在某一季度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再符合小微企业优惠的标准,则企业可在当期申报时再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方式,对前期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15%的高新优惠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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